以下內容取自營建署官網(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6%A5%AD%E5%8B%99%E6%96%B0%E8%A8%8A/39-%E5%BB%BA%E7%AF%89%E7%AE%A1%E7%90%86%E7%B5%84/10088-%E6%8C%91%E7%A9%BA%E5%A4%BE%E5%B1%A4%E8%AB%8B%E5%8B%BF%E9%81%95%E8%A6%8F.html )

 

如何區分「合法夾層」與「非法夾層」?

一、購買預售屋:(包括尚未領得建造執照者、領得建造執照尚未施工者、已施工者、尚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1. 購屋者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准之圖說內容,查核該夾層之設置是否經該管機關核准,如該夾層未標示於核准圖說中,即屬違法。
  2. 簽訂購屋契約時,如建商或售屋公司提及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二次施工者,即屬違法部分
  3. 無法自行判斷,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建造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4. 建商或售屋者如無法出示建造執照,購屋者可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級政府之消保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檢舉。

二、購買成屋(包括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房屋或二手屋):

  1. 合法夾層依法可辦理產權登記,非法夾層則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依此原則,購屋者可按該夾層有無登記於產權面積中(即所稱權狀面積)或可否辦理產權登記加以判斷。
  2. 可要求售屋者出示使用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如所購之房屋依上開之原則已認定不能加建「夾層」者,購屋者應不得主動詢問建商或售屋者可否設置夾層,以免於日後產生糾紛時,難以舉證,保護自身應有之權益。

 

補充說明:

建築物主要係供人居住、工作或從事其他活動使用,為確保國人的居住環境品質;同時為利創造良好的空間環境,現行建築管理法令,除對於居室之淨高有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之規定外,建築物室內空間規劃,配合基地周圍環境或室內空間高低變化的需求,適當地提高部分居室的空間高度採用夾層與挑空設計,以創造活潑而富有變化的居住空間,藉以提昇國人的居住品質,是法令所允許的。因此有所謂「挑空」、「夾層」、「挑高」等名詞出現在建商之銷售廣告中,說明如下:

一、何謂夾層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二、何謂挑空
所謂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三、何謂挑高
所謂挑高係指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設計,採用比一般規定三.六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住宅及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其他用途建築物因無樓層高度規定,常有挑高之情形。

四、何謂複層式構造
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稱之為複層式構造,採複層式構造設計者,其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且其室內平均高度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感言:最近讀了一本《日本居家設計美學》的書,發現日式建築中很多挑高的設計,並非是樓中樓概念,而是為了讓客廳有較大的採光及空間感,而挑高了一樓的建築,雖然無形中會不如有兩層樓一樣多的空間,但是實際上卻有可以讓住屋,有較好的居家設計感,尤其以現在人多為不是大家族一同居住,當居住在一起的人少,不需要如此多的房間,反而用設計來增添自己房屋之視野及感受舒適度且在燈光的照耀下會顯得家的空間較大,不會有壓迫感,視野上也有延伸的意圖,提升居家及空間感之品質才能真正實現設計的價值。另外日本設計中特別注重中庭及玄關的部分,這是本國在設計房屋時可能會忽略的地方,我改天在研究一下這兩個地方,但是我認為有設計感的房子,空間感是很重要的,反而在台灣樓中樓因為非法性及不法業者或推銷人員本質上並不是非常了解,台灣人民在法學意識有所缺乏(包括我也是後來才知道),因此這樣的設計反而並非流行之主流,但我認為可以為一個設計之方向,另外在書中,我毒藥最喜歡的部分,是在餐桌及廚房的結合,製成一塊長版的桌子(不確定材質,看起來像是石英或大理石吧!)家人在等吃飯時,因為煮菜的地方就在旁邊,而會有家庭的融入感,一起煮菜,所以滿喜歡這樣的設計,且看起來一體成形,有一種簡單樸實卻精緻的設計感。(書還沒讀完,讀完再寫一篇讀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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