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警察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計程車跳表

公路法第77條

文章標籤

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主要針對車主死亡,仍在路上行駛部分進行討論,稱為「死亡逕註」,規範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並依該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但是問題出現有兩點:

文章標籤

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很多人在被警察攔查後,都希望警察可以審酌不同的情形予以勸導而非取締違規,但是警察是否可以再合法的情形下,僅以勸導方式,在以前的觀念中,很多人會認為警察稽查到違規後,處3000元以下罰緩,第一線的警察執法者是可以自己審酌情事,並據有法律賦予的「裁量權」,但是究竟是裁量權,還是無形之中形成所謂的濫權。警方在違規方面3000元以下罰緩可以具有裁量權的觀念從何而來,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

第 19 條

文章標籤

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