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跳表
公路法第77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附1),由公路主管機關(主央為交通局、地方為縣市政府:交旅局)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附2),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附3),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附1: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如下條為依公路法第79條交通部訂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四門轎車。但設置輪椅區之車輛,得使用廂式或旅行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自動計費器,並按規定收費。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四、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附2: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附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如上述,計程車業者未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規定,地方政府交旅局可以公路法77條開罰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警方則依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規定: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補充:取得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的完整流程
- 報名計程車駕駛人駕照(職業駕照),考試資格審核:大約3-5天,通過審查者,會通知「測驗時間及地點」
- 依指定日期及地點參加考試,大約1週後寄送「成績通知單」。
- 考試通過者請依通知單上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講習(6小時),並取得講習證明。
- 在執業地找車行或是合作社開立受雇單(執業事實證明)。
- 六個月內至各地交通大隊領取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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