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新聞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避免有心人士意圖操縱股價,使股票異常飆漲,造成投資人損失,證交所將調整監理機制,並自4月21日起實施,調整範圍包括:縮小注意股票漲跌幅標準、縮短股價異常股票進入處置的時間、以及延長處置的時間、處置股票可能採全數預收款券等。
根據目前證交所的監理機制程序,交易異常並公布為注意股票,得先要求上市公司公布最新財務自結數,讓投資人瞭解。
倘若交易狀況持續異常,以營業日計算,達到「連續5天」、「10天內有6天」或者「30天內有12天」公布為注意股票,即開始進行處置,處置方式包括一定交易張數內得預收款券,或是延長撮合時間等,透過交易的管理措施,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
至於將推出的新監理機制,內容如下:
一、縮小公布注意的漲跌幅標準:
過去只要股票6日累積漲跌幅超過32%即可能列為注意股票,依據證交所之新機制,異常飆漲且股價較高股票,將縮小公布注意的漲跌幅標準,漲跌幅超過25%即可能列為注意股票。
二、縮短股價異常股票進入處置的時間:
增列因股價漲跌幅較大而列為注意股票,只要連續3天公布為注意股票,就進行處置。
三、處置措施的調整:
(一)30天內第1次處置
1、延長處置期間為10天(原為5天)。
2、「單筆超過10張」或「多筆累積超過30張」就要採行預收款券(原為「單筆超過50張」或「多筆累積超過150張」)。
(二)30天內第2次(含)以上處置,處置期間仍維持10天,但全面採行預收款券(原為「單筆超過10張」或「多筆累積超過30張」),至信用交易部分,調降融資比率為零,並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至10成。
至於公布注意股票及處置股票的相關資訊,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均有公告張貼,或者可透過網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系統,每日下午6時30分後,可經由證交所網頁之市場公告項下「MIS即時公告」或「公布注意股票」、「公布處置股票」得知,亦可直接撥打證交所電話(02-81013101)透過語音系統查詢,或藉由投資人服務中心(02-27928188)詢問公布注意股票等訊息。另關於「作業要點」的詳細規定,可以經由證交所網站的法令規章或投資人教育項下查詢。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買賣股票,應隨時注意上市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專區發布之公告,並參酌財務業務基本面資料審慎為之。
另可以參考該網址及下列法條: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66727.pdf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4條及第6條
有價證券之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一、連續三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二、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交易資訊者。
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上市有價證券(不含外國債券、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之交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溢折價百分比、借券賣出數量等):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這範圍有點大)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六、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七、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八、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九、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十、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十一、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異常者。
十二、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
十三、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者,依營業細則第五
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一段期間累計漲跌百分比差幅之計算,準用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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